资料中心
广东省航运集团职工互助济困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职工开展互助济困活动,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多渠道地对生活出现困难的职工实施帮助,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特成立广东省航运集团职工互助济困会。
  第二条 互助济困会是在集团公司党委和行政的支持下,由集团公司工会领导,职工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群众性互助组织。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的在册职工,承认本章程,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均可成为互助济困会成员。
  第四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互助储金,当月未缴,次月不能享受补助待遇。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互助济困会的运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入会第4个月起有权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补助;
  (三)有权依照本章程的规定领回返还的储金本金。
第三章 互助济困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六条 互助济困会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集团公司拨款;
  (二)集团公司工会拨款;
  (三)集团各子公司捐款;
  (四)集团各级基层工会捐款;
  (五)集团及各子公司职工捐款;
  (六)上级单位拨款;
  (七)会员的储金;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 互助济困会资金使用的原则是:保本用息,量入为出。除返还会员的储金外,一般不能动用本金。确需动用本金时,必须经互助济困会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会员从入会的第4个月起如发生下列情况,可获补助(因打架、斗殴、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亡和受国家法律制裁人员除外):
一、医疗费补助。会员患病(不含计生),可以享受全年最高限额10,000元的补助,补助计算基数不含国家、省规定自费药费:
    1、住院补助:
   (1)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会员,补助个人自付医疗费的50%,凭住院收费收据和医疗保险结算单办理。
   (2)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会员(主要是户籍在外地的会员),按住院总费用的50%为基数,补助50%,凭住院收费收据办理,
     2、门诊补助:每月门诊自付医疗费累计500元以上,或相连3个月门诊自付医疗费累计1,000元以上,补助个人自付医疗费的50%,凭门诊收费收据办理。
 二、恶性肿瘤补助。一次性补助营养费3,000元。凭医院确诊证明办理。
 三、伤残补助。一次性补助500-5,000元,凭《残疾人证》办理。
     1、因工致残疾:1-2级补助5,000元;3-4级补助4,000元,5-7级补助3,000元,8-10级补助2,000元。
    2、非因工致残:1级补助2,000元;2级补助1,500元;3级补助1,000元;4级补助500元。
四、特殊困难补助。会员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医疗费巨大、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由所在基层工会提交申请报告,10,000元以上的特殊困难补助须经济困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10,000元及以下特殊困难补助由济困会管理委员会会长审批。
五、身故抚恤补助。会员不幸身故,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补助:
1、因工身故:补助5,000元。
2、非因工身故:补助3,000元。
第四章 互助济困金的缴纳和返还
第九条 会员每月缴纳10元储金,由各基层工会收取后统一汇入互助济困会银行帐户。
第十条 基层工会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收缴会员全年储金;如年中有新入会会员,收缴从入会之月起至年底的储金。
  第十一条 会员在集团内工作调动,原单位工会把会员登记卡和所缴纳的储金额度转移到新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一年后可申请退会,退会时返还本人全部储金。如重新入会,其会龄视同新人入会计算。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休、出国、调离本集团或身故,返还本人全部储金。
第五章 互助济困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济困会的管理由互助济困会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互助济困会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派员组成,设会长、副会长各一名。
  第十六条 互助济困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修改互助济困会章程;
(二) 研究确定互助济困会资金增值的办法和途径;
(三) 审查、批准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人员名单和金额;
第十七条 互助济困会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互助济困会资金由集团工会财务管理,独立设账,专款专用,每年向济困会管理委员会公布一次账目,接受会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互助济困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集团公司工会。
第二十条 集团各直属基层工会承担互助济困会下列工作:
(一) 发动、吸收本单位职工入会;
(二) 管理本单位会员会籍;
(三) 收缴本单位会员储金并做好登记;
(四) 每年一次和集团工会核对本单位会员储金额;
(五) 审核本单位会员补助申请;
(六) 代领本单位会员补助款和退会储金。
(七) 调查、核实本单位特殊困难对象的具体困难情况。
第六章 互助济困金的领取
第二十一条 会员办理补助时,须填写补助申请表,由基层工会
初审后报集团工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会员领取本人储金本金时,由基层工会审核所交储金金额。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统一为本单位会员办理困难补助和退还储
金本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互助济困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颁布,最后修改日期二〇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返回首页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