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派驻监察机构初探
日前,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中央决定,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其中,综合派驻27家、单独派驻20家,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方案》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派驻全覆盖,但其实在我国明朝古代就已经实现了对中央机构的派驻监察,这其中不得不说的便是有着“史上最严吏治”之称的明朝。
明洪武六年(1373年),为了强化皇权对朝廷六部的监察,朱元璋在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设立了“六科”,作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并于各科中设给事中具体负责监察活动。要说现在,这给事中至少也得是个“部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级别的高官,可在明朝,他们只是一个“科”“处”级的小官:掌印长官为正七品,其下还有若干从七品、八品官员。明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年)爆发了明朝历史上最严重的朝堂斗殴,时任司礼太监王振的同党、锦衣卫指挥马顺在这场斗殴中被打死,而最先“动手”打死这位“厅级干部”的是当时户部给事中王竑,一个“八品”的科级官员,从此王竑名震天下。
一个“八品”官员何以位列高级官员之中参与朝政?他又为何嫉恶如仇,对乱党奸臣深恶痛绝?给事中是典型的“位低权重”,是明朝时的言谏监察官员,其作用是监督官员的执法、司法行为。在明代,六科可直接觐见,并可辅助皇帝批阅公文、处理政务,但其最核心的权力是稽查六部百司、弹劾朝臣,正是这样特殊的地位,使他们成为了明代朝堂上的“无冕之王”。
但是,给事中也同样受到严格的约束。根据明朝制度,全体在京官员每隔6年就要接受一次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组织的“京察”,即对“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等八类官员进行淘汰,给事中同样也要接受严格的审查。与此同时,明朝的另一监察机构都察院,设置监察都御史主管全国监察事务,并在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对“两京十三省”的官员进行监察,以此对给事中的权力进行制约。
回到我们今日的监察制度,其在根本上与明代的监察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明代的监察特别是对中央一级机关的派驻监察,本质上是为了防止官员纵权,减少位高权重的官员对封建皇权造成危害,而今日的派驻机构全覆盖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党的自我监督,是党对自身系统内部的防微杜渐,甚至刮骨疗伤。其次,明代的给事中虽然官位较低且同样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但由于他们是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权力膨胀和自身腐败的发生,在诸多由给事中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即使出现了瑕疵,大理寺等司法官员们也不敢对此加以干涉。但是,今天的监察机构虽然已形成自身独特的监察体系,但其依然无法脱离开党的各级组织,并且时刻需要接受来自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其自身内部也有着较为完善的自我监督体系,所以加强党对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监督是防止监察机构自我膨胀的根本保障。
自古以来,历代政权都十分重视加强对为官为政者的监督,既是为了通过加强监督和约束以维护自身皇权统治,也是通过对为官者的监督考察保证政令实施的顺畅。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并完善监察制度的探索和改革从未停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充分体现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是党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督体系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
和明朝的给事中相比,今日的纪检监察干部无论在政治保障上还是在选拔培养上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证。在今天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相比600多年前的《大明律》《律令直解》等明代立法,虽然今天的纪检监察立法在权力来源、职权划分、组织体系等方面都较为详尽,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应当出台一部专门的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全面而系统地对今后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指导。(来源:检察日报)